作为混迹法律圈的自媒体,不禁震惊,最近律师界发生了如此之多的涉及律师执业权益的事儿,诸如:有律师因被赋予黄码申请法院延期审理未果案件被法官按撤诉处理;有律师因在网上公开质疑司法机关办案方式被律协给予警告处分收到了律师解除合同通知;有律师申请调取案件卷宗被告知部分卷宗涉及秘密而不予提供;有律师质疑抗议法官允许公诉人集中举证自己无法逐一质证而被强令退出法庭;有律师因为审查证据不严被“骗”而被追究了虚假诉讼罪刑事责任;更有律协领导婚恋交友被对方举报骗色玩弄感情要求给予行业处理等等,更令人震惊的是,这些事件除了偶有引发关注获得回应之外,其他的大多不为人所知,更别说引发回应了。曾经何时,上面中的事件,随便拿出一件,就会引发一波舆论风暴。如今,除了涉事律师对于自己发出呼喊外,偶有几个自媒体转发,几个律师在微博上评论一下,大部分被人视而不见。事情就像没有发生过一样,不久就湮没在信息的海洋之中,全然不会再被人上升到维护律师权益事关法治事关当事人权益的高度,大书特书。即使在律师群体,对于这些事件也没有几人关心,即使注意到了,也没有几人转发、评议。何以至此?今天,讲一个笔者注意到的一个律师自媒体的故事。既然是故事,只能是站在局外人的视角,且讲述没有经过本人的同意,故必须要隐去名字。信的人,姑且信之,不信的,就当是虚构的吧。数年前,南方某地曾经发生了一件涉及人命的刑事大案,媒体多有报道,也引得不少外地律师慕名前去为被告人辩护、围观。有一外地律师开庭当日,向法院提交了辩护代理手续、出庭公函,却被法院告知,无法核实律所公函的真实性而被拒认代理。律师就一边坐在法庭外,一边发微博呼吁围观、申请维权。一时间,法律圈媒体圈议论纷纷,律师们,几乎全员都在关注此事,凡是法律自媒体几乎都参与了此事的讨论。绝大多数的看法是,事关被告人的基本辩护权,法院是不能以无法辨识律所公函真假的理由,拒绝律师出庭的。有一当地律师另辟蹊径,发文称,律师这么做,就是故意不信任法院,搞代理突袭,浪费司法资源。该文瞬间成了众矢之的,引来很多法律自媒体写文对其批驳,其中就包括今天要说的这位律师自媒体人。该自媒体人专门发文批驳了上述律师的观点,文章用词相当猛烈,甚至上升到了文章观点之外律师的涉嫌违规执业状况的程度,公开建议当地行政机关进行查处。文章在同类文章中异军突起,点击量很大。之后,传来消息,该自媒体人遭到了批驳对方的刑事自诉,要求承担诽谤罪刑事责任。刑事案件历经几番波折之后,最终不了了之。
之后,该自媒体发文称,自己又遭到了上述律师的民事侵权诉讼,理由是文章用词用到了侮辱性的语言,讲述的事实未经有权机关处理认定。案件经历数年审理,近期终于传来终审结果,法院判决,该自媒体侵权事实成立,不仅要进行公开道歉,还要赔偿损失若干元。该自媒体愤而发文,贴出了判决书的原文表达不满和以供围观,言称自己不过是出于维护律师权益进而是公共利益的情绪表达。可惜的是,文章的传阅和点击了了,最后不知什么原因,自己也删除了文章。两个律师的法庭对决,事因律师执业权益的理解问题,却没有引来众人的关注,甚至同行的关注都很少,即使是在律师公开发文请求围观之后。笔者注意到,近期的一系列的律师界事件中,原本总是争取对于律师权益事件第一时间发声力挺的该法律自媒体,别说原创文章,就连转发都没有转发。一腔热忱地关注别人、同行,可轮到自己因为关注他人而惹上麻烦时,却少有人关注自己,还可能真的让自己惹上麻烦无力回天。从这个自媒体人的遭遇上,可以分析出,也许,这就是近期律师界的这几个事件,越来越少人关注、热议的原因吧!后台,有人以投稿的名义添加好友,上来就发给了自己案件的申诉材料,称可以进行爆料,笔者告知其,本号向来不发这些一面之词的案件主张,因为真实性根本无从核实。谁知对方言道,你们不就是靠刷流量赚钱的自媒体吗?没有案件爆料,你们哪来的流量,我这是在帮你。把别人的帮助当做理所当然、趁机谋利,对于帮助过自己的人倒打一耙、恩将仇报。呜呼!是不是,在大多数人眼中,所有的自媒体,冒着被别人起诉、投诉的风险写文章,都是为了刷流量赚钱?如此的认识,也就不难理解,某些人遇到困难时,哭天喊地的求关注求转发,可一旦自己的事情在引发关注后解决了,立马痛斥那些转发他遭遇的人赶快删文,指责对方是吃他的人血馒头,借他的事情炒作个人名声。不是有网友留言总结出,令你最受伤的,莫过于那些你想要帮助的人,对你造成的伤害吗?终于,我们看到了,大家都学会了明哲保身,发生在别人身上的事情,只是别人的事情,根本不值得自己关心,关心了只会给自己惹上麻烦,肯为了别人的事打抱不平的越来越少,即使是同行之间。于是乎,我们也便看到了,即使天天在法庭上讲求公平正义的律师们,也越来越习惯了事不关己,对于发生在自己同行身上事关执业权益的争议,也越来越少人关心了。不过,可以断言的是,越少人关心,这样的事情就会越来越多,最后直至轮到自己。 往期文章:记住和释明开庭的目的,就不会陷入“按撤诉处理”与“临时取消开庭”之间的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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